發布時間:2020-01-15 熱度:
之前北京人力資源公司說到了保密協議的問題,今天我們來說說剩下的幾個問題。
問題三:保密費是否可以算作競業限制經濟補償?
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在職或離職后的一定期限內,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,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是經營同類產品、從事同類業務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對勞動者約定承擔競業限制義務,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,且該經濟補償應當在離職后按月發放。
可以看出,保密費與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名義、性質、發放時間等均不同。因此,千萬不能想當然地以在職期間的保密費代替競業限制經濟補償,否則可能出現用人單位掏了錢,卻起不到預期的競業限制作用的尷尬局面。
問題四:保密協議可以對員工約定違約金嗎?
《勞動合同法》明確規定了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:一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;二是服務期協議中。因此,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。按照法律規定,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的,用人單位只能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要求其支付違約金。
問題五:可以約定員工違約時退還保密費嗎?
筆者曾見到有的保密協議中約定:按月發放保密費,如果勞動者違約,則保密費應全部退還。我們認為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。約定保密費均退還,而非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,顯然是預先約定一個違約責任,符合違約金的特征。因此這種“改頭換面”的違約金條款,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