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訂后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今年5月1日施行。修訂后的《若干規定》,完善了電子數據范圍,明確了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..
15001013360 立即咨詢發布時間:2020-05-03 熱度:
修訂后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今年5月1日施行。修訂后的《若干規定》,完善了電子數據范圍,明確了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。
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顏君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,《若干規定》的第14條對于常見的電子數據進行了列舉,包括在網站中發布的信息,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交易記錄,以及在網站上出現的音視頻等電子文件的信息。
依據規定,網頁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;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;用戶注冊信息、身份認證信息、電子交易記錄、通信記錄、登錄日志等信息;文檔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;以及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、處理、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,都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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